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官方动态 > 详情 > 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5/14 14:49:01 关注: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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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自相关法律法规 |
|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后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二、利用游戏游艺设备组织赌博 |
| 行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回购兑现。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禁止赌博);《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禁止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标准)。 |
| 后果: |
| 行政处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至2万元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
| 刑事责任: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 三、娱乐活动含有禁止内容 |
| 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比如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
| 后果: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至2万元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四、为进入场所人员实施禁止行为提供条件 |
| 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内容,比如为消费者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 后果: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至2万元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五、违法选址设立场所 |
| 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在居民楼、学校、医院、车站周边及地下一层以下等禁止区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
| 后果: |
| 行政许可层面:选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 已擅自营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取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同时违反消防法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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