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11:55:22 关注: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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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大名县人民政府官网 |
| 大名县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严格娱乐性经营场所监管10条措施(讨论稿) |
|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措施。 |
|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营业性娱乐场所(歌厅、舞厅等)、酒吧;(二)游艺娱乐场所(游艺厅),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其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三)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经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专班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听证、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其他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聚集、逗留并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如台球厅(室)、健身房、私人影院、自助棋牌室、自助娱乐游戏场所、私密探险场所、洗浴中心等。(四)台球厅(室)、私人影院、酒吧的日常监管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 |
| 第二条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第三条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不得容留未成年人聚集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外,严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彩票、槟榔及任何成瘾类违禁商品,严禁经营者擅自增设赌博机,严禁经营者容留未成年人吸烟、饮酒以及服用任何成瘾类违禁商品等。 |
| 第四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登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信息;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宿、网约房等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 |
| 第五条 县域内所有场所严禁为赌博、色情、有偿陪侍、毒品交易、暴力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严禁引诱、容留、默许未成年人参与违法活动。 |
|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录、聘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 第七条 在各类检查中(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夜查等)发现本措施第二条至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的,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根据职责分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烟草、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由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烟草、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两次及以上的,按照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处理,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 第八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逗留的未成年人的,在校生通知其学校及监护人带回后进行批评教育;非在校生由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带回后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检查部门应将涉及场所的违规信息通报给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九条 统一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针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接到转办线索后需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及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专班办公室。 |
| 第十条 教体部门应当牵头推动各级学校通过专题教育、案例教学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远离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文旅、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商务、烟草、卫健、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场所经营者加强对员工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全县各类媒体应广泛宣传本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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