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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娱乐场所被警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5 13:56:32 关注:8 人

内容来源/整理自网络

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及时为工作人员配备服装和标志或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未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现象经常存在。

案例回顾
据福州日报报道,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KTV现场负责人在营业期间身穿便装。该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场所违法程度一般,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婺城执法报道,2024年11月24日,浙江金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对位于婺城区**街**号的某乐园歌厅检查发现,场所内的6名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告知后及时整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据淄博文化综合执法报道,2024年3月4日,山东淄博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某歌舞娱乐场所检查,发现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对该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指导,以普法、劝导、警示的方式指导其守法经营。 

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统一着装和佩戴证件的规定看似无足轻重,却是强化治安管理、落实规范经营、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举措。相比于被处罚,娱乐场所经营者遵守规定的成本并不高,还有助于规避更大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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