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官方动态 > 详情 > 以案释法 | 捕鱼机设赌博陷阱,法院:罚款判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1 17:27:15 关注: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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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
| “老板,这机器能退分换钱吗?” |
| “扫码上分,打中鱼就赢积分,能换香烟!” |
| “我不抽烟怎么办?” |
| “没事,我们可以回购……” |
| 近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桌球厅里的“捕鱼机”,竟是赌博陷阱》一文,文章阐述了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罪案件的依法公开宣判,以及相关法条和警示提醒。 |
| 案情回顾 |
| 2025年3月起,长春市二道区某桌球厅内悄然出现了3台游戏机。表面上是供顾客娱乐的“捕鱼游戏”,实则是台球厅实际经营者毛某精心布置的赌博陷阱。 |
| 该赌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赌博运作模式:赌客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游戏机上的收款二维码充值获取积分,参与打鱼游戏,击中虚拟鱼类可获得相应积分,游戏结束后可以通过积分兑换香烟。 |
| 为规避监管,毛某授意被告人王某将个人名下银行卡绑定在第三方平台,用于接收赌资。第三方平台收到赌资并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赌资转入王某银行卡内。对于不需要香烟的赌客,则由王某从赌客手中回购香烟,将积分间接兑换为现金。以此完成“赌资-积分-奖品-现金”的闭环转换。经司法审计,该赌场接收赌资共计437094.9元。 |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香烟打鱼机组织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
|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法官提醒 |
| 办案法官提醒,只要是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并以现金、贵重物品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组织赌博,就构成开设赌场行为。同时,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
| 法条链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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