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2/9/30 13:29:42 关注:572 人
图文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
电子邮件地址:nmgwltcls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0月15日,联系人:王慧宇,联系电话:0471-6283666。 |
附件: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2022年9月27日 |
事件发生后,某店经营者符某为小廖的伤情做了一些处理,但未陪同小廖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小廖自行回家。当晚,小廖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廖为右侧额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右侧前额挫伤,需住院6天。治疗过程中,小廖需支付医疗费用共计6104.19元,其中符某支付4189.19元。 |
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小廖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店铺及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父母的误工费等共计9609.48元,支付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规定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地点距幼儿园、中小学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最近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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